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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取彬律师
  
吴取彬律师,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房地产事务中心首席律师,多次接受《新民晚报》、《法制报》、《新闻晨报》等多家报刊的采访。从业以来,秉承“以精湛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产权转让及收购项目、建筑房地产、拆迁安置及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各类案件百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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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分别签订了几份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现当事人对于房屋成交价格产生争议,如何认定?

时间:2008-8-26 21:54:40  

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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