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律师
 
吴取彬律师
  
建筑房地产行业资深律师,擅长的诉讼业务: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项目并购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他商事合同纠纷;擅长处理的非诉讼业务:房地产买卖(工商业地产及中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并购、房地产买卖税收筹划、公司股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电话:021-50658776
手机:13817276735
传真:021-60857666
邮箱:wuqubin@longanlaw.com
地址:上海市徐家汇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实用工具集
诉讼费自动计算
房产买卖税费自动计算
贷款计算器
房产交易中心地址
上海各公证处
上海各级法院地址
网站首页热点速递房产买卖地产并购房产租赁工业地产违约责任律师服务
建设工程商业地产合同范本法律法规法律顾问律师视点诉讼指南税收筹划
请输入关键字:  
房产租赁  
     
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对承租人未尽通知义务,承租人应在多长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1/6/19 11:40:25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形成权的行使为前提的权利,故该形成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制度加以规定,即承租人应自知悉出卖事实时起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该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应当给出“合理期限”一起(一为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产生,一为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时补充当事人意思),共同构成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性规定。
  关于“合理期限”问题,具体标准如何,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宜强制划一。而关于承租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不少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对此问题作出的规定。该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从该条文的表述本身来看,其目的无非是在出租人未及时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给予承租人以行使权利的期间。因为,在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购买时,实际上是要在承租人和其他人提出相同条件时,优先将租赁物出卖于承租人。那么,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出卖的意思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权利。而设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目的,则在于督促承租人尽早行使权利。因此,其目的应该是: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该期限最长为3个月。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应该为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的3个月。

 
合作站点  
建筑房地产律师
工业地产律师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业务  |  法律声明  | 

51La